新西兰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有些来源于所得税体系,比如居民代扣税和附加福利税,而有一些独立于所得税体系,比如商品服务税和投资收益税。
(一)居民代扣税(Resident withholding tax,"RWT")
居民代扣税就是支付给新西兰居民的利息和分红扣税。这部分扣税可以作为所得税计算的扣减项目。
通常,银行或其他同类型的机构会在你的户头或者投资利息中扣除"扣缴税"。在报税年度的终期申报时,可以把缴过了的"扣缴税"抵消投资所得的收入部分。公司可在分发给股东的股息中也扣除"扣缴税"。如果某公司把缴税后的利润,以分红(dividends)的方式发给股东,股东也可在报税时索要减扣,故此公司缴税对其他股东也可以受益(dividend imputation)。
个人的居民代扣税率一般是19.5%,公司的税率是33%,非社团纳税人和信托公司也可以选择33%或者39%的较高税率。纳税者的个人年收入如果超过3.8万新元,居民代扣税率是19.5%,那么年末就要补缴税款(33%-19.5%=13.5%,即利息、分红收入每1新元还要缴纳13.5分税款。)
(二)附加福利税 (Fringe Benefit Tax,简称"FBT")
所有提供给雇员的非现金福利都要缴交雇员福利税,税款是由雇主负责交付。提供福利相当于提供物品和服务,所以雇主要为提供给雇员的附加福利缴纳GST。附加福利的价值包括了GST,所以雇主可以主张扣减福利的进项GST税。为附加福利缴纳的GST可以作为计算所得税的收入的扣减项目。附加福利税一般分季度缴纳,附加福利税的计算:雇主可以选择(1)第1到第3财政季度缴纳附件福利的49%或者64%,最后一季度适用混合税率;(2)第1到第3财政季度缴纳附件福利的64%,最后一季度适用64%或者混合税率;
(三)商品服务税
商品服务税(GST)是新西兰的一种非直接性增值税,是对新西兰境内提供商品、服务和进口商品所征课的税。征税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商品和服务税法》。
商品服务税征收的对象并不是经商利润或者营业额,而是针对消费,由消费者或者最终用户最终支付,现行税率是12.5%。比如零售商批发购买商品,需缴纳商品价格的12.5%作为GST,在零售时,由最终消费者支付销售价格的12.5%作为最终GST,同时零售商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回批发时缴纳的GST。
年营业额超过四万新元(不包括商品服务税)以上的人必需申请注册并缴纳商品服务税。年营业额低于四万新元的人可选择不为商品服务税注册。注册后的业者必需按时填报商品服务税税单(每一、二或六个月),并以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商品服务税。无登记注册之业者无法收取或退还所支付之商品服务税。
其他独立于所得税的税种还有:赠与税、支票税以及对烟酒、石油制品所征收的国内商品税等。这些税种影响很小,不详述。
征税体制
在新西兰纳税严格依法进行,税法几乎可以说是新西兰最复杂的法律部门,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修正案。
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管理征税体制,其权力和责任都由《税收征管法》确定。《征管法》要求税务局负责人--税务委员行使职权,保证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收税。税务局委员有权力制定规定,对征税财产估价。《征管法》授权总督可以就《国家税收法》的管理事项给税务委员发指令,但是总督不能直接干涉征税个案和进行税法解释。
2000年10月,政府组成了一个5人小组对新西兰的税收体制是否最符合政府长期税收利益进行审议,2001年10月,该委员会递交最终报告,认为现行税收体制是合理的,过去20年的税制改革成果是正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