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资格(2024)
(a) 年龄
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b) 计划的适用范围
申请人须属於本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
外国公民;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华籍居民;
(c) 申请人净资产要求
申请人须提交个人净资产审查申请:
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證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d) 获许投资资产下的投资
申请人须於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後对获许投资资产已承诺的投资。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会被视作已符合投资规定:
1、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
2、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 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3、在申请人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e) 没有不良记录
申请人须證明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
(f) 其他
申请人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證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最低投资门槛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在本计划推出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流程
一、净资产审查
申请人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前,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後,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證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二、入境申请 – 原则上批准
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三、投资规定审查
在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後,申请人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四、入境申请 – 正式批准
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事务处处长将继续审批申请人的“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便会就其“入境申请”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投资者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五、投资管理规定审查
当24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投资者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前,在不早于投资者逗留期届满前三个月,投资者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投资者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后,会向投资者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六、延长逗留期限
纵然投资者或仍未取得相关的审查证明书,他及其受养人(如有)亦须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视乎申请人随后能否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处长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如入境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的申请,亦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七、永久居留权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如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并在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任何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八、无条件限制逗留
如投资者未能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不少于七年符合本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则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可在七年期满后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